外贸人需警惕无单放货,出口这些国家千万小心!

新顾问 作者:小新老师 | 2019-07-17 | 浏览量2211

        自去年年底至今,出口中南美地区无单放货现象频繁发生,部分货主、货代已中招,甚至有船公司发布紧急通知提醒。我国外贸企业务必相互转告,避免货款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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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频繁出现在中南美地区的无单发货现象,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在中美贸易摩擦及汇率反复波动的双重漩涡下,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营风险,出口企业有必要了解和重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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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一旦产生,将对外贸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无单放货是出口业务中一个风险极高的现象。收货人不需要凭提单就可以提货,而这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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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有些中南美和非洲国家,对进口货物实行的都是单方面放货政策,都可以无单放货。该国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

        具体而言,目前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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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公司达飞轮船曾发布紧急通知:委内瑞拉(包括拉瓜伊拉、卡贝略等港口)货物到港后,自卸货港卸下之日起,承运人即对货物失去控制权,货物将被强制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务当局放行给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我国商务部也曾紧急提醒关于安哥拉的无单放货事宜。

        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允许记名提单副本提货。这就意味着,如果出口企业未能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其掌握正本提单也无济于事,无单放货情况仍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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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0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就指出,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指定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那么,如何预防无单放货?上述通知中也给企业支了几招,现在依然适用:

首先,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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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同时,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计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最后,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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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预防措施并非万无一失。出口企业可以在船公司网站查询到货物的具体动态,如果还是出现了无单提货的情况,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尽快联系、催促,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这里的书面证据,也包括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同时,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此外,尽快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中断时效也不同与一般时效。切莫被对方或是因为自己由于拖了时间,最后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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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为仲裁,因为如果涉及外国当事人,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无法执行的,而仲裁可以执行,这将使得司法救济变成实质性救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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