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手段

外贸培训 作者:小新老师 | 2016-07-14 | 浏览量2785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手段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虽然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但也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国家各级政府和其所属主管部门凭借其职权,通过制定和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等形式,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决策、组织、监督和调节的一种手段。我国运用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外贸经营权管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等。

1.进出口配额管理

进出口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出口的管理制度。我国对一部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

我国出口配额管理形式根据不同商品可分为被动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和计划配额管理三种形式。我国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的总量由商务部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其他国家(地区)要求我国主动设限的情况,全国出口配额申请总量和实际出口执行情况加以确定。商务部将出口配额切块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外贸主管部门和外贸总公司执行。各地外贸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配额分配条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有出口实绩、出口规模大、出口效益好的各类外贸企业。我国还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有偿招标分配,即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标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

列入我国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国内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进口产品;二是直接影响进口商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口商品;三是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我国进口配额包括机电产品进口配额、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两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系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和元器件。实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少数国内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如原油、成品油、羊毛、涤纶、粮食、化肥、农药等。

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出口。它是一国对其进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及进出口国别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我国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包括: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金额大、经营易混乱和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及少数需要管理的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国家对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将根据情况调整品种,出口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主要有: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外经贸部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进口商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国政府的承诺,“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为此,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规定,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经营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4.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各国通常依据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待遇。我国于1992年公布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及《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标准制造、加工工序单》,对原产地实行了统一管理。

(1)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种类。

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分为三种:一是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是根据给惠国的要求出具的,它可使货物在向给惠国出口时享受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二是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签证是根据纺织品贸易设限国家进行配额管理的要求出具的。三是一般原产地证。该证使用范围广泛,是证明货物的生产和制造地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据此对货物制定所适用的关税待遇和进行贸易统计。

(2)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

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将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分为两大类,即完全在中国原产的货物和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和制造的货物包括:从中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在中国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在中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在中国境内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由中国船只或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或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旧物品;在中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其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在中国进行,并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者,也可视为中国产品。

(3)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我国把进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划分为进口货物的“完全获得或生产”和“实质性加工或制造”。下述货物视为“完全获得或生产”: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该国领土上收获或收集的植物产品;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的产品;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该国加工船加工上一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各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产品。

“实质性加工或制造”标准适用于生产涉及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经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或制造的国家,被视为货物的原产国。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在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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