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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影响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效率,出口企业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精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紧扣,井然有序。履行出口合同的环节和工作内容,主要取决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等。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其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报验、租船订舱、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如下页图所示)。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CIF出口合同时,上述四个基本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按其他付款方式或其他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时,其工作环节则有所不同,例如:在采用汇付或托收的情况下,就没有我方催证、审证和改证的工作环节;在履行CFR出口合同时,就没有我方负责投保的工作;在履行FOB出口合同时,我方既无负担租船订舱的任务,也无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责任。
为了做好上述四个环节的工作,并使各环节的工作互相衔接,做到环环紧扣,防止出现脱节现象,我们必须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所谓“四排”,就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实,进行分类排队,排出四种类型:一是有证有货;二是有证无货;三是无证有货;四是无证无货。通过四排,发现问题,及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所谓“三平衡”,就是旨在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船源情况,分轻重缓急,力争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违反装运期、制单结汇赶不上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进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