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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应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授权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授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⑤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